濰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實施細則釋義--山東造價咨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此條是《濰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實施細則》的依據。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是住建部“建質〔2014〕153號”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是住建部“建質〔2014〕154號”文。
第二條 此條是對“施工安全監督”的定義。
第三條 此條是施工安全監督的范圍。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級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第二章 監督工作內容及程序
第六條 此條是根據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建質〔2014〕153號”的第七條來制定的。
第七條 檢查主體單位的履職行為,是施工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建設單位的盲目要求、施工單位的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監理單位的檢查落實情況等都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潛在隱患,所以對責任主體行為的監督成為首要任務。
第八條 此條是指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的工作流程和程序,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提供便利。
第九條 每個施工項目在開工前,由建設單位辦理該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施工安全監督手續辦完后,然后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此條針對具體工程項目確定監督內容、明確監督人員,然后由監督人員制定監督計劃,確定抽查頻次和有針對性的監督措施。
第十一條 抽查頻次是根據《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魯建管發〔2012〕14號)中的要求制定的。
第十二條 安全監督告知會議主要是指該施工項目辦理完施工許可后,該項目的安全監督員告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告知各責任主體的崗位職責及具體要求和措施等。告知各責任主體在工程進展的各個環節應辦理什么手續等。
第十三條 具體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條 具體執法時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 監督人員的權利。
第十六條 抽查的重點是深基坑、高支模、腳手架、起重機械和臨時用電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根據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來確定的。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臨時用電工程。
(五)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十七條 各種處罰和整改通知書下發的條件。
第十八條 排除安全隱患后,由監理單位組織驗收。安全監督機構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后應當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
第十九條 “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逾期不整改的,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權限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是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的第十條來制定的。
第二十條 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及時、如實記錄監督抽查情況,監督抽查結束后形成《安全監督抽查記錄》,并即時整理歸檔。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因資金不足、合同糾紛等種種原因會出現中止施工現象,此條是指工程中止施工時,建設單位需要辦理的手續。并且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中止施工期間不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二十二條 中止施工的工程項目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需辦理的手續,并且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恢復實施施工安全監督。此條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的第十二條來制定的。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需要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同時安全監督機構終止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 此條主要是指建設單位分崩離析、無人管理時,中止或終止的項目怎樣辦理中止或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監督完成后,整理歸檔的資料保存三年,以備后查。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 是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的十二條和十三條來制定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所有的監督文書都需要統一格式,并進行統一編號。
第二十九條 施工項目的各責任主體的不良記錄應當記入安全監督信用檔案, 并通過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平臺,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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