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濰坊市建設工程資料員管理辦法》
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做好工程資料員管理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技術資料管理,有效保障工程質量,我局制定了《濰坊市建設工程資料員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濰坊市建設工程資料員管理辦法》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12月26日
濰坊市建設工程資料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規范技術資料編制人員的行為,保證技術資料的有效性,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資料員(以下簡稱資料員),是指受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委派,從事工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和工程建設取樣送檢的人員,主要包括施工單位資料整理人員、取樣人員以及建設(監理)單位見證取樣送檢人員(以下簡稱見證員)。其中,施工單位資料員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工程施工技術、安全資料和工程建設取樣送檢;建設(監理)單位見證員負責對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
第三條 濰坊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根據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的監管職責,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資料員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從事建設工程技術資料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建設工程資料員證書。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資料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建設工程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和初級及以上職稱;
(二)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掌握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有關程序、規定;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能夠運用信息網絡知識;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態度。
第六條 資料員只能受聘于一家企業,為施工單位或建設(監理)單位正式簽約人員,應有連續三個月以上勞動保險繳納期。
第七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應當根據工程需要配備足夠符合要求的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
工程取樣員、見證員承擔的工程數量:每個工程項目不少于1人;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單體工程,取樣人員、見證人員最低配備均各不少于2人,每增加5萬平方米須增加1人,以此類推。資料員不得跨項目從事見證取樣工作。
第八條 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應及時把本單位經培訓合格的資料員名單及有關個人信息報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建立資料員信息數據庫進入監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聯網管理。
第九條 工程在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檢測合同備案時應確定資料員,其資料中應標明單位、姓名及崗位證書等信息并相互一致,監督手續、備案檢測合同中內容信息不符的不予辦理報監和檢測合同備案手續。
資料員如需變更的,應及時到監管部門和檢測合同備案機構報備。
第十條 檢測機構應配置檢測管理軟件和網絡信息管理系統并與監管部門聯網,共享資料員信息數據庫。系統應能夠識別資料員身份有效性。
檢測機構應能夠保證資料員送樣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條 資料員在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技術資料的過程中,必須入駐施工現場,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規范對工程建設文件歸檔整理要求,保證工程資料的真實有效性以及與施工進度的同步性。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檢測試樣的抽取、制作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由取樣員見證員共同進行,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抽取、制作后應及時進行封樣和標識,封樣標識信息應齊全由取樣人員、見證人員簽字蓋章。
資料員要確保樣品從取樣到送樣全過程可控,將樣品送至檢測機構或采取有效的封樣措施送樣。送樣過程中,不得發生樣品損傷、變形、超時等影響正常檢測的情況。
第十三條 對資料員實行動態管理,工程資料員應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技術資料方面管理規定,并參加有關業務方面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資料員有下列行為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其管理檔案:
(一)資料員所負責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經調查應負質量責任的;
(二)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工程技術資料管理混亂的;
(三)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驗收規范開展工作,違背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的;
(四)不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
第十五條 對偽造身份條件取得資料員資格,在建設工程技術資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構成犯罪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人員,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本管理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山東工程造價咨詢-山東富潤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 上一篇: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技術資料管理的通知--山東工程造價 2018/2/1
- 下一篇:山東工程造價-在工程監理中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技巧有哪些? 201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