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濰坊市實施〈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
各縣市區建設局,市屬各開發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濰坊市實施〈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暫行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與濰坊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辦公室聯系。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濰坊市實施《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落實到位,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預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發生。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建辦[2005]89號)和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魯建發[2005]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及安全施工費組成。
第四條 濰坊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取
第五條 在編制招標文件和投標報價時,應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按暫定金額列入工程造價。
對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的報價,不得低于省發布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安全施工費按省發布費率全額計取,中標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作為建設單位預存和支付預付款的依據。
第六條 招標方應在招標文件中,單獨列出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費用項目清單,并明確投標方未按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清單和省發布的費率單獨報價,不得刪減。凡不按規定單獨報價的,評標時按廢標處理。
第七條 招標方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費用清單。
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和招標文件要求,結合本企業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增加項目單獨報價。
第八條 使用現行計價依據的工程項目,其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依照中標的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列入工程結算;安全施工費按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金額全額計取,列入工程結算。
不使用現行計價依據的工程項目,其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按使用的計價依據及配套的《費用定額》等有關規定,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金額后全額計取,列入工程結算。
第三章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支付與使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的費率、數額、預付款、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對安全施工費應按暫定金額明確約定預付款、支付計劃以及按核定金額全額計取等條款。
第十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分三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建設單位應在簽定施工合同后,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以及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按下列標準向施工企業支付預付款:合同價在500萬元以內的工程項目,預付給施工企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暫定金額的50%,合同價每增加100萬元,預付比例降低2%;合同價在1500萬以上的工程項目,支付預付款不低于合同價的30%。
第二次支付。在工程量或工程進度完成50%后,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應填報《濰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申請表》,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送監理企業。監理企業應當在3日內審核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監理情況,總監簽署《濰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支付意見單》,經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達標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依據《濰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支付意見單》支付合同價的15%。
第三次支付。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全部落實到位后,按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金額支付剩余費用。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填報《濰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審核意見單》,連同施工合同和中標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清單、支付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初審,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核。并出具《濰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審核意見單》后,建設單位方可撥付預付款;市管工程,到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該項費用的審核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設立專項費用支付帳戶,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預存入該帳戶,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申領施工許可證或報批開工手續時,應當提交《濰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審核意見單》、支付計劃和預付款憑證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應當按施工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辦理工程變更價款。變更時應按照省發布的相應費率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進行調整,在辦理竣工結算時據實計取。
第十五條 執行現行計價依據的,在安全施工措施到位后,施工企業按規定填報《濰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費核定申請書》,經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設置的安全設施內容進行確認后,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其費用,核發《濰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費核定意見書》,作為建設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依據。市管工程,經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設置的安全設施內容進行確認后,直接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費用,并核發《濰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費核定意見書》。
不使用現行計價依據的,依照濰坊市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審查工程結算時,應當依據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發的《濰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費核定意見書》,直接計入工程造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偽造、涂改和自行核定。
第十七條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與分包企業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企業統一管理。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企業實施的,由分包企業提出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施工方案,經總承包企業批準后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第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企業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企業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企業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企業負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對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
施工企業已經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總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應當及時審查并確認所發生的費用。
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通知整改;施工企業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監理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影響施工安全的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應當及時提請建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設立專用帳戶,實行專戶核算,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或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工程承包企業應將帳戶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進行登記備查。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費用清單。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第四章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取、使用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要加強招投標活動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監管,嚴格施工合同的備案與審查,對不按規定執行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按規定計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施工企業未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用于安全生產措施,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用于安全生產措施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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