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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2018-8-2 10:31:38??????點擊: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固定資產投資效益,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充分發揮造價工程師在工程建設經濟活動中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造價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配備造價工程師;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工程造價管理崗位按需要配備造價工程師。
 
  第四條 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一級造價工程師英文譯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級造價工程師英文譯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擬定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基礎科目命審題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擬定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專業科目命審題工作。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負責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確定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具有通過工程教育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五)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三)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學歷、從業經歷等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資格條件的審核。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七條 國家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負責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
 
  第二十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注冊證書編號規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執業印章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平臺,保持通用數據標準統一。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歸集全國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促進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負責建立完善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和退出機制,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撤銷其注冊證書。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三條 造價工程師在工作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價工程師執業誠信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范,并指導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造價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咨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五)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七)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主要協助一級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可獨立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第二十八條 造價工程師應在本人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上簽章,并承擔相應責任。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由一級造價工程師審核并加蓋執業印章。
 
  對出具虛假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過失的造價工程師,不再予以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印發之前取得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設部發布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同時廢止。根據該暫行規定取得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可分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題閱卷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三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計價》《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計價》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
 
  第四條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專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
 
  第五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建設工程計價》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3小時。
 
  第六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方可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已取得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考試合格后,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一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甲級);
 
  (二)已取得水運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第九條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乙級);
 
  (三)具有經專業教育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第十條 符合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規定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報名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自治區首府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一次。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不少于一次,具體考試日期由各地確定。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三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四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